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 泉为 公告编号:2026-001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2.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81,449,953.66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已收到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与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及起诉状。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告: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褚一凡
2.受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借款本金 79,900,000 元以及截止 2025 年 9 月 21 日所欠的利息、罚息 1,506,461.66
元,以上共计 81,406,461.66 元;并支付自 2025 年 9 月 22 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的罚息(以借款本金 79,9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1%从 2025 年 9 月 22 日起计
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律师代理费 43,492 元。
(3)判令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褚一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原告对编号为 2025 年枣银保字 104010515 第 0000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适用于额度授信业务)》项下被告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折 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受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对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 位于枣庄市市中区西安路西侧、清泉路北侧、长江七路东侧年产 2GW 异质结(HJT)光伏
组件及 1Gwh 储能产品建设项目 1-3 号楼[产权证号:鲁(2022)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10186
73、第 1018674 号、第 1018675 号]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受偿范
围内优先受偿。
(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山东泉为以
厂房为抵押物向枣庄银行借款 1 亿元,期限 36 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机器设备。
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内,枣庄银行向山东泉为提供 1 亿元
借款,山东泉为分六笔予以偿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偿还其中三笔、本金合
计 2010 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 7990 万元,构成债务逾期,故被枣庄银行诉至法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部分借款到期的公告》(2025-051)。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故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公司本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5】鲁 04 民初 61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