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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弘股份: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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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3 月 21 日为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以 24.6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3.7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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