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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7-04-10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3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1,666.6667万股,占本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

                       发行全部为发行新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3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6,666.6667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不超过1,666.6667万股,占公

                       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发

                       行新股。本次发行的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由公司

本次发行安排

                       承担。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

                       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

                       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2017年【】月【】日

                                      1-1-2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提示: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

上市后的主要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股票和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该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2)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或超过3,000 万元;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

                                      1-1-4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五。同时,公司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1-1-5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分红水平较低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九)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1-1-6

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上市后将在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的基础上,确定年度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正元和实际控制人陈坚及其近亲属王亚静、陈英、李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正元的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公司/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老股(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