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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公告日期:2020-07-21

正元智慧:董事会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主体是否存在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浙江尼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及第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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