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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45 深市 正元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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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元智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7-04-20

股票简称:正元智慧                                          股票代码:300645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1幢3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四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正元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正元智慧”、“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5,0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666.6667万股,

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666.6667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正元和实际控制人陈坚及其近亲属王亚静、陈英、李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公司/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老股(不包括本公司/本人在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下: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老股的15%,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个月初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老股的15%。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本人方可减持股份。此外,陈坚、陈英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坚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杭州正元的股份。

    除陈坚和陈英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金明、杨增荣、周军辉、范熊熊、陈根清、施东圣、吕晓平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玉萍(已离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杭州正元,实际控制人陈坚及其近亲属王亚静、陈英、李琳,持有公司股份的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黄金明、杨增荣、周军辉、范熊熊、陈根清、施东圣、吕晓平及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何玉萍(已离职)承诺: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7年10月23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公司/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公司股东易康投资、正浩投资、博信优选、合力创投、盈瓯创投、连连投资、青岛金石、海宁嘉慧、乾盈投资、新余鼎峰、金础创投、李成、盈沛投资、文诚创投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所持有的股份。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易康投资、正浩投资、博信优选、合力创投承

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将根据公司经营、资

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

    此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易康投资、正浩投资、博信优选、合力创投

还承诺: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将均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以减持股份;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同时本单位所持有的剩余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

    二、股份回购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时,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

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

金额不低于 1,500 万元人民币,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增持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票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公司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1,5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票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增持义务,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

数的2%。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