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完成了 2021 年股权激励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
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所涉及:78,100 股的股份登记工作;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采用自
主行权模式,自 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3 月,公司总股本因股票期权自主行权
原因增加 440,885 股;
基于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总股本由459,361,727股增加至459,880,712股,
注册资本由 459,361,727 元变更为 459,880,712 元。
根据前述的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变更注册 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936.1727 万元。 45,988.0712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936.1727 万股,均为普通股。 45,988.071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份;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报酬事项;
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十)修改本章程; 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
…… 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认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 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 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公告相关
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 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 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 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 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行补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 充或者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案,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 且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会决议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 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 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意见。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等事项。 等事项。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第七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会议。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 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期限不少于 10 年。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通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