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5-108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9 日
2、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数量:本次授予 40 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共 200.00 万
份。
3、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4、行权价格:15.21 元/份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根
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了第五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3、授予对象和数量
公司本次向包含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在内的 40 名激励对象共授予股票期权 2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1,820.1988 万股的 0.9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拟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授出全部权益数 告日公司总股本
数量(万份)
量的比例 的比例
周桂洪 职工代表董事 2.00 1.00% 0.01%
李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 2.50% 0.02%
吴蓉 财务总监 3.00 1.50%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7 人) 190.00 95.00% 0.87%
合计 200.00 100.00% 0.92%
注:1、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2、激励对象周桂洪先生被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职工
代表董事(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选举周桂洪先生为公司职工代表董
事的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日为 2025 年 9 月 19 日)。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5、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及 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1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 90%-100% 70%-89% 50%-6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面谈等方式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截至公示期届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针对授予事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内容发表审核意见。
6、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2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21 元/份。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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