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2 证券简称:乐心医疗 公告编号:2025-115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简称:乐心 JLC3
2、股票期权代码:036615
3、授予登记人数:40 人
4、授予登记数量:200.00 万份
5、行权价格:15.21 元/份
6、授予日及登记完成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
公司于2025年11月 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本次授予登记业务。
7、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5 年 10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
激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业务,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2025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微信、面谈等方式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充分听取公示意见。截至公示期届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名单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列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针对授予事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等内容发表审核意见。
6、2025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 20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5.21 元/份。律师事
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 年 10 月 9 日
2、授予人数及对象:共 40 人,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授予数量:200.0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21,820.1988 万股的 0.92%。
4、行权价格:15.21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权
姓名 职务 出全部权益数量 告日公司总股本
数量(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周桂洪 职工代表董事 2.00 1.00% 0.01%
李薇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00 2.50% 0.02%
吴蓉 财务总监 3.00 1.50%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7 人) 190.00 95.00% 0.87%
合计 200.00 100.00% 0.9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三、本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及 2026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8,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1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行权系数 90%-100% 70%-89% 50%-69%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24 个月。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50%
期权授权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