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19-167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公司部分股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纵科技”、“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以下简称“转让方”)在2019年以内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49,311,886股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6.05%)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高新”、“受让方”)。
2、转让方2020年以内拟将其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低于68,873,62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8.4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益阳高新,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等其他具体事宜,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公司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5、为促进本次协议转让的顺利实施,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协议人韦强、张仁增、何昀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告书中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部分承诺。
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泽刚及其一致行动人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以下简称“转让方”)的通知,上述人员于2019年12月5日与益阳高新签署了《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泽刚、韦强、张仁增、何昀、高星关于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转让方拟将其所持的标的公司总计118,185,512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4.5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
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其中, 2019年以内将其所持标的公司总计不超过49,311,88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6.0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刘泽刚转让其持有公司25,099,459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3.08%、韦强转让其持有公司12,144,885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1.49%、张仁增转让其持有公司5,986,44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73%、何昀转让其持有公司4,626,57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57%、高星转让其持有公司1,454,53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18%。转让价格为7.116元/股,预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50,903,381元。
2020年以内拟将其持有公司股份合计不低于68,873,62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8.4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其中,刘泽刚转让其持有公司33,993,514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4.17%、韦强转让其持有公司17,205,281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2.11%、张仁增转让其持有公司7,773,885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95%、何昀转让其持有公司6,588,798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81%、高星转让其持有公司3,312,148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0.41%,本协议项下2020年以内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综上,截至本公告日,《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中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的权益变动为2019年协议转让的股份情况,2019年股份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如下:
2019 年转让前 2019 年增减变动 2019 年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增减数量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
(股) 股本比例 (股) 增减比例 (股) 股本比例
刘泽刚 162,561,680 19.94% -25,099,459 -3.08% 137,462,221 16.87%
韦强 81,719,221 10.03% -12,144,885 -1.49% 69,574,336 8.54%
张仁增 37,422,304 4.59% -5,986,441 -0.73% 31,435,863 3.86%
何昀 31,270,207 3.84% -4,626,570 -0.57% 26,643,637 3.27%
高星 14,848,123 1.82% -1,454,531 -0.18% 13,393,592 1.64%
益阳高新 0 0.00% 49,311,886 6.05% 49,311,886 6.05%
注:上表中若计算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拟转让股份来源及性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而相应增加的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股权战略投资合作协议》中关于2020年以内公司股份转让事项的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等其他具体事宜,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1:刘泽刚
身份证号码:320***************
转让方2:韦强
身份证号码:430***************
转让方3:张仁增
身份证号码:110***************
转让方4:何昀
身份证号码:132***************
转让方5:高星
身份证号码:612***************
转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PWX4M7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大楼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邹新益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09-06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管理;其他资产管理;实业投资;投资项目管理;公益性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0%持股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
家或地区居留权
1 邹新益 男 董事长兼总经理 中国 湖南益阳 无
2 郭丽华 女 董事兼副经理 中国 湖南益阳 无
3 李军 女 董事 中国 湖南益阳 无
4 贺勇锋 男 董事 中国 湖南益阳 无
5 杨念英 女 董事 中国 湖南益阳 无
关联关系情况说明:转让方与受让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1(转让方1):刘泽刚
身份证号码:320***************
甲方2(转让方2):韦强
身份证号码:430***************
甲方3(转让方3):张仁增
身份证号码:110***************
甲方4(转让方4):何昀
身份证号码:132***************
甲方5(转让方5):高星
身份证号码:612***************
(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甲方5以下合称“甲方/转让方”)
乙方:益阳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新益
注册地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大楼十二楼
鉴于:
合纵科技致力于成为优秀的配电领域综合服务商,锂电池材料领导厂商,益阳高新系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原益阳高新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改制而成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各方基于对彼此发展战略的理解和认同,益阳高新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转让方所持有合纵科技部分股权,并将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优势帮助合纵科技做大、做强,实现各方共赢。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持的标的公司总计118,185,512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4.50%)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受让方,其中,2019年以内将其所持标的公司总计不超过49,311,88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6.0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2020年以内将其所持标的公司总计不低于68,873,626股股票(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不低于8.4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协议转让给受让方。同时,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前转让方应解除上述标的股份的质押状态。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具体情况见附表1。
2、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约定
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本次2019年以内股份转让的定价基准为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二级市场收盘价,转让价格下限为前述收盘价的90%。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2019年以内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7.116元/股,预计标的股份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350,903,381元。本协议项下2020年以内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和股份转让总价款,将根据深交所协议转让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后续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
3、保密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以及标的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任何影响合纵科技股价的事项均应视为内幕信息。双方或因本次交易之必须而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均应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须恪守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杜绝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合纵科技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单独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后续安排
本协议为各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本协议签署后,各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审批/审查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