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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向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13

浩云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向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448          证券简称:浩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41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

      及向其一致行动人转让股份计划的补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云科技”、“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向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为了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现公司就相关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本次股份转让计划,是在不影响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维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前提下,基于优化其个人资产配置的原因,做出的个人资金使用的安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本次增加的一致行动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阿杏延安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杏延安 7 号
私募基金”)成立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其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 100%份额持有
人为金理女士。金理女士是公司控股股东茅庆江先生之姐茅屏萍女士的女儿,茅庆江先生与金理女士系舅甥关系。

    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金理女士均无关联关系。

    3、茅庆江先生与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是在满足其优化
个人资产配置做出个人资金使用的安排需求的情况下,不影响其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以维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同时尽量降低对二
级市场的影响。

    4、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浩云科
技股份作为市值底仓,参与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不从事以浩云科技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业务)。前述业务不涉及减持公司股份,有利于盘活投资人的股票资源,增厚收益。

    根据《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三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后,可以参与科创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规定,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P1008797】,其管理的产品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也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SLJ891】,可以参与科创板、创业板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首发股票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的实施后,其风险在于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
金中签的首发股份破发(需投资人另行申购基金份额并缴纳申购款),导致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发生亏损,或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中签了首发股份但并未足额缴纳申购款,导致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在未来 6 个月内不能再参与首发股份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前述风险均不会导致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持有的浩云科技股份数量发生减持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存在的风险主要为:

    (1)可能放大投资损失的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杠杆效应,它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必然放大投资风 险。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下 跌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股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须支 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由此承担的风险可能远远超过普通证券交易。

    (2)强制平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本基金与证券公司间除了普通交易的委托买卖关系外, 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于债权债务产生的信托关系和担
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对本基金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基金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根据基金投资人金理女士出具的《说明函》,表示若基金的融资融券业务出现平仓风险,其将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以避免证券公司对本基金担保资产执行强制平仓。

  5、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和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规定,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与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故在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实施完成后,茅庆江先生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表决权仍为 30.64%(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后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表决权为 30.99%),已超过 3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茅庆江先生,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

  6、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茅庆江先生出具的《说明函》,除本次股份转让计划外,其未来不会再次向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转让公司股份,并表明在未来 18 个月内不会与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7、根据阿杏延安 7 号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上海阿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其知悉作为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变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有相关要求,在未来 18 个月内不会主动要求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并在本次实际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浩云科技股份后的 6 个月为股份锁定期,目前暂无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变动计划,如有,将严格依照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股份变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有相关要求,及时知会浩云科技,并要求浩云科技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浩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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