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392 深市 *ST腾信


首页 公告 腾信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腾信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1

腾信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392              证券简称:腾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047),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 年 11 月30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0 号、41 号、42 号、43 号。

  一、行政处罚基本内容

  “腾信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腾信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9 年 3 月 14 日,腾信股份全资子公司腾信创新(青岛)数字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青岛数字)为朗阁(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阁商贸)申
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00 万元。2019 年 6 月 17 日,青
岛数字与华夏银行签订《质押合同》,继续为朗阁商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担保,担保金额 10,800 万元。前述对外担保金额约占腾信股份 2018 年经审计
净资产 48,965.84 万元的 22.06%。截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腾信股份未披露前
述对外担保事项。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腾信股份应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腾信股份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腾信股份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相关定期报告、银行账户信息、存单质押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

  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二、拟行政处罚情况

  1、拟对公司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腾信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2、拟对实际控制人徐炜行政处罚

  “徐炜作为腾信股份实际控制人,决策、组织实施腾信股份前述对外担保事项,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致使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徐炜处以 300 万元罚款。”
  3、拟对时任董事、总经理史实行政处罚

  “时任腾信股份董事、总经理史实,参与决策、实施并隐瞒对外担保事项,签字确认腾信股份《2019 年半年度报告》,直接导致腾信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对外担保,《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根据 2005 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史实给予警告,并
处以 30 万元罚款。”

  4、拟对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徐卓慧行政处罚

  “时任腾信股份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徐卓慧,在公司财务审批文件和《2019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在子公司对外担保财务审批过程中未履行部分勤勉尽责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是腾信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徐卓慧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2019 年 9 月,青岛数字解除了质押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相关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判断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