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完成对回购股份 3,253,650股的注销,公司总股本由 547,265,137 股减少至 544,011,487 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 547,265,137 元变更为人民币 544,011,487 元;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条:.....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600067719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7,265,137 元。 544,011,487 元。
第十三条:生产 2002 版分类目录: 第十三条:生产 2002 版分类目录:
Ⅲ类:Ⅲ-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Ⅲ-6840-3 Ⅲ类:Ⅲ-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Ⅲ-6840-3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 生化分析 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 生化分析
系统,Ⅱ-6840 体外诊断试剂 2017 版分 系统,Ⅱ-6840 体外诊断试剂 2017 版分
类目录:Ⅱ类:22-04 免疫分析设备(医 类目录:Ⅱ类:22-04 免疫分析设备(医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05 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4 年 05
月 28 日);批发 2002 年版分类目录:Ⅲ 月 28 日);批发 2002 年版分类目录:Ⅲ
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 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 (含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销售Ⅱ类 效期至 2023 年 08 月 26 日);销售 I 类
医疗器械;销售自产产品;医疗器械租 医疗器械;销售Ⅱ类医疗器械;销售自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开 产产品;医疗器械租赁;货物进出口、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技术进出口;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厂房。(市场主体依 术咨询、技术转让;出租办公用房、出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租厂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生产 2002 版分类目录:Ⅲ类:Ⅲ-6840 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 2002 版分类目
体外诊断试剂,Ⅲ-6840-3 免疫分析系 录:Ⅲ类:Ⅲ-6840 体外诊断试剂,Ⅲ统,Ⅱ类:6840-2 生化分析系统,Ⅱ-6840 -6840-3 免疫分析系统,Ⅱ类:6840-2 生体外诊断试剂 2017 版分类目录:Ⅱ类: 化分析系统,Ⅱ-6840 体外诊断试剂
22-04 免疫分析设备、批发 2002 年版分 2017 版分类目录:Ⅱ类:22-04 免疫分
类目录:Ⅲ类: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 析设备、批发 2002 年版分类目录:Ⅲ类:及诊断试剂(含诊断试剂)以及依法须 6840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及诊断试剂(含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诊断试剂)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 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营活动。)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547,265,13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44,011,487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制。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 持股计划;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项
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
议程序。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三)无具体金额的关联交易; (三)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四)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易,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 的。
的。 ……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同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关证明材料。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法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股份总数。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
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