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48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并重新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及附件修订、制订情况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 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
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人员。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人。
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序办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实施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一)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减资方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减资方
案; 案;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 (三)公司按经批准的方式购回股份
并予以注销; 并予以注销;
(四)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四)公司向主管市场监督管理机构
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