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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89 深市 利德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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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5-05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8,020,2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29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4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88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19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8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47,0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26%。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6,703,8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8%;

  反对 895,5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1%;

  弃权 4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43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701%;

  反对 895,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654%;

  弃权 42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45%。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6,734,4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17%;

  反对 867,2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1%;

  弃权 4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3,46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9148%;

  反对 867,2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692%;

  弃权 41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慧敏律师、何晶晶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