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大桥工业区塘下片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宏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股数 1,771.00 万股 预计网上发行日期 2011 年 12 月 28 日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7,083.1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晓及其配偶林萍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余金杰、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本次发行前股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东所持股份的 公司2010年12月新增股份的持有人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还承诺:自完
流通限制及期 成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年12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限、股东对所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股份。
持股份自愿锁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晓、林萍、余金杰三人承诺:
定的承诺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
人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行人股东、监事余金杰还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或控制)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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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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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5,312.10 万股,本次拟发行 1,771.00 万股,发行
后总股本 7,083.10 万股,均为流通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陈晓及其配偶林萍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承诺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股东余金杰、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
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2010年12月新增股份的持有人秉原安投资、华云投资还承诺:自完成该
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年12月2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新增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陈晓、林萍、余金杰三人承诺:除
前述锁定期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
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行人股东、监事余金杰还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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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丰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二、利润分配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11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发行成功,公司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以后产
生的利润由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为了保证上市后本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未来五
年具体的分红规划和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实
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拟定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
体规划和计划安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5、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近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在股东大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制定的具体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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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企业稳定持续的发展并给予投资者良好的回报,在资本市场树立本公司
优良的市场形象,公司制定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具体如下:
1、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规划
(1)公司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二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
式分配股利。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应当用于正常的
经营,包括为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拓展其他业
务,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
(4)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计划安排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未来五年具体的分红规划和计划,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