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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和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6

*ST和佳: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3      证券简称:*ST 和佳      编号:2023-018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3 年 3 月 3 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及蔡孟珂女士、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晓菁女士、公司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副总经理龚素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
进展公告》(2022-106),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珠海中院”或“法院”)
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收到珠海中院送达的《决定书》
[(2022)粤 04 破申 48 号之二],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时间延长至 2023 年 3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预重整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公司预重整能否成功、珠海中院是否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可能,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因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尚未消除,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2-134),公司及控股股东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郝镇熙先生、蔡孟珂女士立案。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3 日收到广东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
东证监处罚字[2023]7 号)。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郝镇熙、蔡孟珂、张晓菁、龚素明:

  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和佳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郝镇熙、蔡孟珂夫妇合计持有和佳医疗 21.25%的股
份,是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

  经查,和佳医疗 2020 年以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的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 2020 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发生额累计 501,915,344.44 元,年末占用余额 501,915,344.44 元,
占期末净资产 2,597,186,075.02 元的 19.33%。和佳医疗 2021 年上半年以员工借款
的名义,对外划转 4,501,739 元,用于偿还郝镇熙、蔡孟珂的个人债务。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7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2021 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和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20 年度,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与 7 家项目公司的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
了财务记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虚增收入 39,823,742.14 元,占 2020 年营业收
入 930,236,041.50 元的 4.28%,虚减 2020 年利润 5,716,275.28 元,占 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538,546.68 元的-9.14%。

  2、2021 年度,和佳医疗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 2021 年收入 62,430,864.78
元,占2021年营业收入734,046,958.85元的8.51%,虚增2021年利润7,054,481.14元,占 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78,300,226.61 元的-1.86%

  和佳医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郝镇熙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和总裁,组织、策划、指使及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蔡孟珂作为和佳医疗的实际控制人、时任副董事长,提供了贵州**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主体以预付款名义占用资金,提供了其个人和多个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用于相关占用资金的划转,并实际使用相关资金,其参与、知悉并隐瞒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郝镇熙及蔡孟珂上述行为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和佳医疗 2020 年收入、虚减和佳医疗 2020 年利润、虚
增和佳医疗 2021 年收入和利润,导致和佳医疗 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张晓菁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2 月 7 日担任和佳医疗董事,

2019 年 10 月 18 日至今担任和佳医疗董秘,主要负责和佳医疗“三会”运作和信息
披露事务。张晓菁从 2020 年 9 月开始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资金,经过王某斌等人的账户周转再转给郝镇熙个人使用的情况,其协助郝镇熙联系王某斌落实华融资产融资、核对与王某斌的资金往来等事项。龚素明
2016 年 4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担任和佳医疗监事,2017 年 3 月 17 日至调
查日担任恒源租赁副总经理,主要负责恒源租赁日常经营执行层面的管理,其具体负责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办理,知悉郝镇熙通过恒源租赁以虚假融资租赁的形式挪用资金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和佳医疗公开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情形。对和佳医疗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郝镇熙、蔡孟珂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晓菁、龚素明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此外,郝镇熙、蔡孟珂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300 万元;

  2、对郝镇熙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20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100 万元;
  3、对蔡孟珂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150 万元,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罚款 100 万元,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 50 万元;

  4、对张晓菁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5、对龚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7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因 2021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公
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2-068)。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种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若公司 2022 年度出现《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0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22 年 9 月 15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
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粤 04 破申 48 号],珠海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通过摇珠选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
临时管理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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