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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金信诺: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4-04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本次授权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发行证券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并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内由董事会选择适当时机启动发行相关程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确定方式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 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 202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7、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8、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9、决议的有效期

  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们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中介机构并签署相应协议,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对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延期实施或撤销发行申请,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并办理与此相关的事项;

  12、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授权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本次股票发行事宜。若启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实施进程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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