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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7-25

金信诺: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1 号》”)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批准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除黄昌华先生外,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其它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7 月 25 日,以 5.6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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