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81,569,911股,全部为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81,569,911 股,
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81,569,911 股,不存在
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方式。
第二十四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修改前 修改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发
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标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 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
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