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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关于签署《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6-00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资产”)签署的《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经统计确认,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组半数以上的债权人已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公司在预重整期
间开展共益债融资。本次债权金额统计以 2025 年 3 月 19 日为基准日核定,并已
扣除重整投资人拟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预计豁免的普通债权部分。需特别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共益债剩余 3,0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借款的发放,以重整投资人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为前置条件,具体完成时间将以公司后续发布的接受重整投资人相关公告为准。鉴于重整投资人资本公积金创设事项的推进进度及最终完成情况,受重整方案执行效果、监管审批进程、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剩余借款无法按期发放甚至无法发放的风险。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与紫金资产签署了《共益债务借款协议》,拟由紫金
资产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共益债借款。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的基本情况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市中院”)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2025)闽 05 破申 58 号之一《函》,公司提出共益债融资需求,临时管理人审查认定具有共益债融资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拟定了共益债借款方案。经审查,同意公司在预重整阶段在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 万元的额度内开展融资工作,融资资金专项用于公司继续营业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借款年利率不超过 10%。


  在泉州市中院批复许可额度内,经共益债出借人比选评审,评审委员会确定紫金资产为公司共益债出借人,公司与紫金资产签署了《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由紫金资产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的共益债借款。本次共益债将专项用于公司继续营业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共益债的投放有利于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公司整体重整价值,保护全体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出借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4260904296

  3. 法定代表人:王瑞

  4. 成立时间:1992-09-09

  5. 注册资本:115,000 万元

  6.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 258 号-28,1701-1710 室

  7.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并购、重组;资产管理;组建、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收购、管理、处置;科技孵化器投资及运营;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股权结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紫金资产 100%股权。

  9.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公司与紫金资产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共益债务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出借人):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借款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借款方案

  1. 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向乙方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共益债借款。


  2. 借款用途

  (1)本协议项下借款专项用于乙方继续营业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借款用途接受泉州市中院、临时管理人、重整管理人及甲方的监督。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将借款用于个别清偿债务、开展股权投资等非经营性支出,不得投入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的领域。

  3. 放款安排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有权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付款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首期共益债借款,首期借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乙方重整投资人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后(具体完成时间以上市公司发布接受重整投资人相关公告为准),乙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付款指令,申请发放剩余的 3,0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共益债借款,甲方应当在收到付款指令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

  4. 借款期限

  (1)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乙方实际收到甲方发放的每一笔借款之日起算。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对借款期限进行延期,具体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2)发生如下情形时,借款提前到期:

  1)乙方在执行重整计划期间,实施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足额收到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之日,如借款期限仍未届满的,本协议项下借款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前述提前到期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2)乙方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向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同时支付其偿还本金金额截至宣布提前还款日所产生的对应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

  3)出现以下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①乙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且经本协议双方书面一致确认乙方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
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

  ②泉州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对乙方的重整申请或宣告乙方破产的;

  ③本次借款被挪用至其他用途的。

  4)如果乙方重整失败且借款尚未到期的,则乙方被宣告破产清算日或驳回重整申请之日(以孰早为准)为提前到期日,本协议项下借款提前到期,乙方应偿还甲方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5. 借款利率及罚息

  (1)本协议项下借款年利率为固定利率 9.5%(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2)本协议项下借款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计不得超过本协议生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或利息的,甲方有权加收罚息,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化 2.5%的标准收取。

  (4)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甲方有权单方决定被挪作他用部分的借款立即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清偿并加收罚息,罚息以被挪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化 2.5%的标准收取。

  6. 还款安排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次年起算,每年 12 月 20 日为付息日,乙方应
在付息日向甲方支付当期借款利息。如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付息。

  (2)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含双方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由乙方一次性还本并清偿剩余未付利息。

  (3)乙方同意其支付的还款资金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罚息;3)利息;4)本金。

  7. 保障措施

  (1)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积极协调取得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方出具的如下材料:

  1)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组过半的债权人同意乙方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
融资的回函,为免疑义,前述债权金额以 2025 年 3 月 19 日为基准日计算,且需
扣除因重整投资人实施资本公积金创设而预计拟豁免的普通债权。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变更与终止

  1.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必须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经协商作出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4.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四、对公司的影响

  紫金资产基于对公司本次重整的支持,同意向公司提供共益债借款。本次共益债资金的注入将有效缓解公司预重整期间的资金压力,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公司核心业务稳定、提升公司重整价值,为公司后续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符合全体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长远利益。本次借款为共益债务,将按法定顺序及重整计划相关安排处置。

  五、风险提示

  1. 泉州市中院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开展共益债融资,不代表法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即使启动预重整,后续进入重整程序前仍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出具否定意见;公司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同时,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泉州市中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

  4. 如果泉州市中院受理公司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泉州市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南京紫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共益债务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