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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纳川: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ST 纳川        公告编号:2025-148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裁决书》(厦仲裁字 20251599 号、厦仲裁字 20251600 号、厦仲裁字 2025160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厦仲文字 20251599-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599 仲裁案仲
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599-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
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二)案件二:厦仲文字 20251600-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0 仲裁案仲
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600-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
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三)案件三: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XA20251601 仲裁案仲
裁通知书》(厦仲文字 20251601-2 号)、仲裁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因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4 日在
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4)。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裁决书》,裁
定如下:

  (一)《裁决书》(厦仲裁字 20251599 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66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6600
万元;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
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550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1100 万元;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2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
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440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2200 万元;自 2025 年 7
月 3 日起至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6600 万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 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 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 03451249000415534099)中记载的质押应收账款 287047600 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裁决确定的债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 16885 元;
  (五)本案仲裁费 392267 元,由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会预缴的仲裁费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费 392267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连城县城发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厦仲裁字 20251600 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40461229.51 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和罚息,经计算利
息和罚息共计 414282.25 元;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止,应
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400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
为本金 461229.51 元;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4 日止,应当计收
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350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5461229.51 元;自 2025 年 7 月 5 日起至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
款之日止,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40461229.51 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 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 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登记证明编号为 03972138000476879036)中记载的质押应收账款 198787400 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裁决确定的债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 10328 元;
  (五)本案仲裁费 256946 元,由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会预缴的仲裁费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费 256946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武平县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决书》(厦仲裁字 20251601 号)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偿还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自
2024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利息的计算基数
为本金 5000 万元;自 2024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止,应当计收利
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425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750
万元;自 2025 年 5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 日止,应当计收利息、罚息和复
利,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3500 万元,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1500 万元;自
2025 年 7 月 4 日起至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实际还款之日止,
应当计收罚息和复利,罚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 5000 万元。以上复利以相应的利息和罚息为计算基数,利息的计算标准为年利率 4.655%,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标准均为年利率 6.9825%);

  (二)确认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对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

  记》(登记证明编号为 03451390000415549485)中记载的质押应收账款 294761300

  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裁决确

  定的债权;

      (三)被申请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裁决中被申请人

  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向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 12787

  元;

      (五)本案仲裁费 307694 元,由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

  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会预缴的仲裁费

  已全部冲抵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

  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费 307694

  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福建省政企合作引导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被申请人龙岩市永定区纳川水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