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0 证券简称:汉得信息 公告编号:2025-065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对照修订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基于本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对《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现行规定 修改方案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10,430,611 元。 1,022,227,21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010,430,6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022,227,21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010,430,611 股,其他类别股 普通股 1,022,227,211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0 股。
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假设超
额配售权未行使,公司于其在联交所
上市日的股本结构为:公司股份总数
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其中 A 股普通股【】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H 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应当依法置备股东名册,记
载下列事项:
(一) 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及住所或者注册地址;
(二) 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
及股份数;
(三) 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
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公司股东名册由董事会负责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香港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部门(如中国
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
的程序办理。 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及
(七)法律、行政法规、《香港
上市规则》及其他监管部门(如中国
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情
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监
进行。 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
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的前提
下,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的本公司股份。
《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对
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