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167 深市 迪威迅


首页 公告 *ST迪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ST迪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4

*ST迪威: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67        证券简称:*ST 迪威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本次案件涉及金额:本金2,850万元、损失收益及违约金等
   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书仍未生效,公司尚未
  收到法院的执行决定书,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执行及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威迅”)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获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担保”)与公司、季刚、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讯瑞通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高新投担保此前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损失收益、违约金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2023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相关方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季刚

  被告三: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五:东莞市美域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京中讯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七:贵州海玲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案由

  原告就被告关于合同纠纷一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本金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损失收益、违约金等。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本金 2850 万元及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的收
益、违约金;

    (2)由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元 1.49 万元;

    (3)由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四笔应收账款(即登记证明编号为 1837731700225391161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中记载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有权就应收账款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2850 万元;

  2、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
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截至 2023 年 3 月 27 日的收益 690915 元;
  3、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偿还自2023年3月28日起的收益、违约金(收益、
违约金合计以本金 2850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标准, 自 2023 年 3 月 28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35000 元、保全担保费 14865.89 元;

  5、被告季刚、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判项下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确认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对四笔应收账款(即登记证明编号为 1837731700225391161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中记载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四笔应收账款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被告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季刚、北京安策恒兴投资有限公司、杭州荆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 18942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 194428.9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律师团队将筹备材料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起诉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4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