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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8 深市 吉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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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部分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1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部分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3-014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部分银行账户解冻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沪 74 执恢 62 号
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海通恒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本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
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进展情况: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下发的《执行结案通
知书》(2021)沪 74 执恢 62 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孙军、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2019)沪 74 民初 3390 号,对被执行人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已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4 条规定,通知本案双方当事人,本案于 2023
  年 02 月 27 日执行完毕。

      经本公司了解并自查,因上述案件已结案,致使上海金融法院冻结的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解冻,具体解冻银行账户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1        吉药控股  37770188000043241          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硅谷大街支行

 2        吉药控股  158818943200              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通化分行营业部

 3        吉药控股  581100100100094981        兴业银行长春临河街支行

 4        吉药控股  581100100100088223        兴业银行长春临河街支行

 5        普华制药  157203134488              中国银行长春朝阳支行

 6        普华制药  35970188000162335          光大银行汽车厂支行

 7        通化双龙  0806020419000295008        中国工商银行通化二道江支行

 8        通化双龙  435900265610555            招商银行通化分行营业部

      注:序号 1-3、5、6 仍存在其他法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序号 4、7、8 银行账户
  已解除冻结。

      二、累计诉讼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
  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
  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
  公司本金及利息都已还清,现已结案。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
  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
  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
  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
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对子
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结束,已流拍。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公司与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吉林省梅河建设发
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上述承接方正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相关信息或履行相关权利,因此该笔诉讼原告仍为兴业银行。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执行通知书》(2021)吉01执1289号、《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2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6、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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