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5-057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 2025年 4 月 21 日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
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89 号、民事起诉书(一)、《传票》、《应诉通知书》
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93 号、民事起诉书(二)文件,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吉01 执 647 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
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公告编号:2019-138),公司向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以下简称“珲春农商行”)申请4,500 万元贷款;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向珲春农商行申请 3,500 万元贷款。上述
贷款由东北再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 年 12 月 25 日东北再担保代通化双
龙偿还贷款本金 3,500 万元、利息 500 万元;2024 年 12 月 25 日东北再担保代公
司偿还珲春农商行贷款本金 2,000 万元、利息 200 万元。
(一)案件一:关于东北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再担保”)与通化双龙、吉药控股、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追偿权纠纷。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下发的《传票》案号:
2025 吉 0581 民初 1389 号、民事起诉书(一)文件。
1、《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89 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传唤人:吉药控股;
应到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 15:30 时
2、民事起诉书
被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① 诉请判令被告通化双龙向东北再担保给付代偿款 4,000 万元、展期担保
费违约金 87,500 元及代偿款利息;
② 判令被告通化双龙向东北再担保给付逾期担保费 5,186,805.56 元及代偿
违约金;
③ 判令东北再担保有权在第① 、②项请求的通化双龙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江西双龙提供的抵押给东北再担保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0006516 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 东北再担保有权在第① 、②项请求的吉药控股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吉药控股质押给东北再担保的在被告江西双龙的 2000 万股/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万)内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 24810091 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 被告吉药控股有限公司对第① 、②项请求所确定的被告通化双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⑥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通化双龙、吉药控股、江西双龙承担。
(二)案件二:关于东北再担保与吉药控股、通化双龙、江西双龙追偿权纠纷。
1、《传票》主要内容:
案号:2025 吉 0581 民初 1393 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被传唤人:吉药控股;
应到时间:2025 年 5 月 13 日 14:00 时
2、民事起诉书
被告: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主要内容:
① 诉请判令被告吉药控股向原告给付代偿款 2,300 万元及利息;
② 判令被告吉药控股向原告给付逾期担保费 663,888.89 元及代偿违约金;
③ 判令原告有权在第① 、②项请求的吉药控股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江西双龙提供的抵押给原告的证号为赣(2017)万载县不动产权第 0006694 号的不动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④ 原告有权在第① 、②项请求的吉药控股债务范围内,对被告吉药控股质押给原告的在被告江西双龙的 3000 万股/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为:(万)内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 24810378 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⑤ 被告通化双龙对第① 、②项请求所确定的被告吉药控股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⑥ 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由被告通化双龙、吉药控股、江西双龙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子公司部分债务逾期涉及诉讼、仲裁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文件。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收到《执行裁定书》(2023)吉01执异679号文件。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01执64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进展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吉01执647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吉药控股持有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99.8746%股权;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持有普华制药0.1254%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三、累计诉讼情况
1、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年 10 月 13 日结束,已流拍。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变卖公告》文件,国药控股已启动对子公司金宝药业抵押品人参的变卖程序(已流拍)。国药控股不接受以物抵债。
2、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民投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3、与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01民初1317号。上述判决生效后,兴业银行向长春中院申请执行,长春中院立执行案号(2021)吉01执647号。长春中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吉01执647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12 月,兴业银行对该笔债权进行了转让,最终由公司控股股东卢忠
奎、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接兴业银行对公司债权和相关权利,公司与
兴业银行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收到梅河建设暂不执行
的书面函件。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3)吉
01执异 679号文件。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吉林省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吉 01 执 647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收到长春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案号(2021)吉 01 执 647 号文件。
4、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
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六等文件。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收到招商银行暂不
执行的书面函件。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七、《执
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八、《结案通知书》(2023)吉 05 执恢
93 号。
5、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民
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吉煤投资
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6、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
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
初 682 号、《民事判决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2023 年 4 月 25 日,公
司收到华夏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7、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 05 民初 12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
收到农业银行暂不执行的书面函件。
8、与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