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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8 深市 吉药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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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ST吉药: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108          证券简称:*ST 吉药      公告编号:2022-126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药控股”)于近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受理通知书》(2022)大仲字第 920号文件,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新增仲裁的基本情况

  案件:公司与王平平关于股权转让纠纷案。

  申请人: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平平。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款 15,854.43 万元。

  2、请求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7 月 26 日申请人与梅河口亚利大健康产业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梅河
亚利大)在梅河口市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申请人受让梅河口亚利大投资中心持有的浙江亚利大 100%股权,价格为 2.3 亿元,付款期限为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 90 日内。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 1 个月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对浙江亚利大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 3,000 万元。梅河口亚利大收到股权转让款后 6 个月内,被申请人承诺将 10,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集合竞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申请人股票。上述股票购买完毕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锁定,被申请人在完成浙江亚
利大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业绩承诺后,按 30%、30%、40%的比例对上
述股票进行解锁;如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数,被申请人应当先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再对相应部分的股票进行解锁。被申请人承诺浙江亚利大在 2018 年、2019 年、
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000 万元、3,000 万元、4,200万元,即 2018-202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9,200 万元。上述净利润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若净利润未达到承诺的净利润数额,则由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补偿义务并按照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将在盈利承诺期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依照下述公式计算出应予补偿的金额:盈利承诺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盈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浙江亚利大 100%股权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如有)。补偿义务发生后,被申请人用持有申请人的股票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被申请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向申请人进行补偿。被申请人累计应补偿的金额总额不超过申请人支付的本次交易总价,即 2.3 亿。

  2018 年 7 月 31 日申请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在 2018 年 9 月 7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期间,共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20,240 万元,尚有 2,760 万元股权
转让款未支付。被申请人在梅河口亚利大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后,共购买申请人股票 10,481,565 股,价格为 65,843,061.28 元,股票购买后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进行锁定。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亚利大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的净利润进行审
计,浙江亚利大合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1,773,217.95 元,较合计业绩承诺数 92,000,000.00 元减少 70,226,782.05 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补偿
金额为 17556.7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起因应收款项适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化,
浙江亚利大在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还原后应为31,247,654.60 元,在此基础上,按照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未完成业绩补偿金额为1.51 亿元。根据申请人和梅河亚利大签订的《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中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相关约定计算得出,被申请人未达到承诺补偿金额应支付盈利补偿金额 15,186.26 万元,盈利补偿金额小于股权减值金额需继续补偿 668.17 万元,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未完成净利润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共计支付业绩补偿款 15,854.43 万元。

    二、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1、与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运”)借款纠纷


  因海通恒运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江西双龙、公司子公司通化双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双龙”)、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金融法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海通恒运达成《和解协议》。

  2、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控股”)借款纠纷

  因国药控股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公司子公司江西双龙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双龙”)、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第三人为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放款人)。公司及子公司等相关方已与国药控股达成《民事调解书》(2020)沪 0115 民初 16562 号。公司已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下发的《拍卖公告》文件。上述拍卖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结束,现已流拍。
  3、与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借款纠纷
  因中民投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 0101 民初 10784 号。江西双龙收到上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
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通化双龙收到上
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附执行裁定书(2021)沪 0101 执 3696 号。

  4、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借款纠纷
  因南京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850 号。

  5、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告金宝药业、普华制药、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7 号。


  6、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借款纠纷
  因招商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远大康华(北京)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康华”)、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5 民初 153 号、《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146 号之一至之五等文件。

  7、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借款纠纷

  吉煤投资认为吉药控股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吉药控股及其他被申请人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人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委托放款人)。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49 号。

  8、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纠纷
  因华夏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对其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1)吉 01 民初 682 号。

  9、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农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借款担保人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2021)吉 05 执 235 号等文件。

  10、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借款纠纷
  因兴业银行认为金宝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金宝药业及其他被告吉药控股、孙军提起诉讼。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公司、金宝药业等相关方已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吉 01 民初 1316 号。

  11、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借款合同纠纷


  光大银行认为吉药控股未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吉药控股、抵押人梅河口市金宝新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孙军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到上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为(2021)吉01民初5643号。

  12、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借款纠纷
  因江苏银行认为克胜药业已构成违约,其对借款人克胜药业提起诉讼。该案受理机构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因债务逾期。克胜药业已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91 民初 2215 号。

  13、与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嘉佑”)买卖合同纠纷
  因安徽嘉佑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264号。

  14、与四平市铁西区泰合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合包装”)买卖合同纠纷

  因泰合包装认为金宝药业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金宝药业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金宝药业已收到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2148号。

  15、与新疆神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通医药”)、北屯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济堂医药”)、陈胜发买卖合同纠纷

  吉林金宝医药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营销”)认为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欠药品货款,构成违约,因此对神州通医药、陈济堂医药、陈胜发提起诉讼,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已做出《民事判决书》(2021)吉0581民初1382号。

  16、公司子公司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煤投资”)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公司子公司普华制药、金宝药业、孙军与被上诉人吉煤投资、原审被告吉药控股、原审第三人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已收
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1)吉民终564号、《民事裁定书》(2022)吉民申733号。

  17、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建设银行认为金宝药业贷款逾期,构成违约,因此对借款人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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