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原为 修正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秘书。 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原为 修正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附属企业)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 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