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0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从其规定。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询;
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规定执行。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