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8 证券简称:中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1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由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4,504,000股股份已经完成归属,公司股份总数由 480,831,536 股变为 485,335,536股,注册资本由 480,831,536 元变为 485,335,536 元。鉴于上述股本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083.1536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8,533.5536
元。 万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共 16 名,分别为:邓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16 名,分别为:邓志 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方大卫、叶
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方大卫、叶蕴璠、 蕴璠、尹健、卢春明、陈西平、尹力光、韩尹健、卢春明、陈西平、尹力光、韩汉清、郭 汉清、郭晓鸣、杨经超、王志华、姚勇、钟
晓鸣、杨经超、王志华、姚勇、钟民,合计持 民,认购的股份数合计为 4500 万股、以 2008
有公司 9,000 万股股份。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折股,公司
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500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083.1536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8,533.5536 万
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计划的除外。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二) 要约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从其规定。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