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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09

汉威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07        证券简称:汉威科技        公告编号:2023-

                                        063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若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行股份,则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发起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在公司股票未上市的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于该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东;公司上市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权益的股东。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行使权利前,应当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由并公告。                                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数。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总数。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总数。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股比例限制。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股比例限制。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应当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中使用。具体按如下规定实施: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时,
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应采取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                                      独计票并披露;

                                          ……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求,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 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 的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益,尤其是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
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
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
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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