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及制定说明
鉴于公司拟在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 H 股上市”)。为满足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修订本次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治理制度(草案)在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现行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即同时自动失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治理制度继续有效。
二、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对比情况
现行章程条款 章程(草案)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09 年 9月20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09 年9月 2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00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 下简称 A 股)1500 万股,公司股票于 2009
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 】股境外上市
股份(以下简称 H 股),于【 】年【 】月
【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32,744.5619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总股本
总股本为 32,744.5619 万股。 为【 】万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建设经营、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 民用机场建设);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测绘服务。(依 工程设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口;货物进出口;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 物进出口;消防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技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 术推广;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造;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 光电子器件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服务;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 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光售;光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环境监 学仪器制造;光学仪器销售;环境监测专用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全系 析仪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
统监控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 服务;消防器材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 售;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交通安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 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 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 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同能 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合同能源管源管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 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市政设施管理;互 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市政设施管理;互联网联网数据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 数据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环境保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 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售;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治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公
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
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
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
32,744.5619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
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股,H 股普通股【 】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则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其他方式。 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遵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