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78 证券简称:安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4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6 年 1 月 16 日,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5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
关联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三)2025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6 年 1 月 7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 15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6 年 1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6 年 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
(六)2026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发生变化。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33 人调整为 32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72.26 万股调整为
71.04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