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7 证券简称:华森制药 公告编号:2025-033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华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条 为维护重庆华森制药股份
第1条 为维护重庆华森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表人。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9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10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 11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及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及相关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12 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第 11 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
事会聘请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员。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上
述职务的新名称,新命名的职务与对
应的上述职务除名称外保持一致。
第 12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 第 13 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公司应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当为党组织活动、工会活动提供必要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活动、工会活动提
条件。 供必要条件。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第 17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 18 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20 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第19条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 总数为 3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 额为 1 元。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
所述:…… 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
述:……
第20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第 21 条 公司的已发行的股份数
41,759.631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为 41,759.631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
股。 通股。
第 22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资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 22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 23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1) 公开发行股份;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2) 非公开发行股份;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3)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 24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 25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并且并且除下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除下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 ……
(4)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