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本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全文进行了全面修订,于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2、《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以最终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为准,并同意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 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立;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913305007272208214。 码:913305007272208214。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或者更换。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
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 的形式。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 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民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
管。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情况列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
如下:
份总数为 75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情况列表如下: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430,883,76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为 430,883,76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通股 430,883,76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普通股 430,883,76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助。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其股份;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权益所必需。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