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4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3
债券代码:127045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修订<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基于本次发行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拟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形成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的H 股股票自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现就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制订本章程。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监会”)《关于核准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4〕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可〔2014〕40 号)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众发行新股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第三条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于 2014 年 1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 (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香港发行【】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
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月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公司投资总额:5,462,768,135 元, 公司投资总额:【】元,注册资本:
第六条 注册资本:5,462,768,135 元。 【】元。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值,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
第十八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
管。 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
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
义持有。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H 股后,公司
公 司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第二十条 股份总数为普通股【】股。其中,A 股
5,462,768,135 股。
普通股【】股,H 股普通股【】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符合适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券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行。 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方式进
行。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
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
文据仅可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
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
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的认可
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手
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
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