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 行调整,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并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1、全文统一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3、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调整为 8 名董事。
4、2025 年 3 月至 2025 年 11 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转股 2,898 股。
5、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章节标题变化、条款编号变化及援引条款序号的 相应调整、部分大写中文数字替换成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因 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逐一列示修订前后对照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第六条
修改
公司投资总额:5,462,768,135 元,注册资 公司投资总额 5,462,771,033 元,注册资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本:5,462,768,135 元。 本:5,462,771,033 元。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修改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常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常务
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人力资源 人、首席财务官(CFO)、首席人力资源
修改
官(CHO)、首席法务官(CLO)、首席 官(CHO)、首席法务官(CLO)、首席
战略官(CSO)、发展建设总经理、养猪 战略官(CSO)、发展建设总经理、养猪
生产首席运营官、首席兽医师(CVO)、牧 生产首席运营官、首席兽医师(CVO)、牧
原肉食总经理、首席智能官(CAIO)。 原肉食总经理、首席智能官(CAIO)以及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备注:本章程中所述总裁即总经理,副总 其他由董事会明确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
裁即副总经理。 人员的人员。
备注:本章程中所述总裁即总经理,副总
裁即副总经理。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源于责任,引领行业,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生产健康食品,
修改
共创高品质生活。 提升大众生活品质,让人们享受丰盛人
生。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462,768,135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普通股 修改
股。 5,462,771,033 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修改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