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2 证券简称:海欣食品 公告编号:2022-049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现行的《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建新北 第六条 公司住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建新
路 150 号 1#楼,邮编:350008 北路 150 号 1#楼,邮编:350008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
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应当经三分
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
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
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相应变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情形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