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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内部审计负责人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远大智能: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内部审计负责人辞职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689              证券简称:远大智能          公告编号:2023-055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职工代表监事、内部审计负责人辞职

      暨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内部审计负责人辞职情况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职工代表监事靳翎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靳翎女士因达到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及内部审计负责人职务(原定任期为
2022 年 12 月 30 日至第五届监事会及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辞职后不
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靳翎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靳翎女士在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靳翎女士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其辞职申请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监事后生效。在此之前,靳翎女士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监事相关职责。

    二、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情况

  为保证监事会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及监事会的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补选刘义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情况

  为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同意聘任尉博涵(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7 日

附件: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5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曾任职于华荣科技有限公司,2011 年 10 月至今任职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曾任审计员,现任法制主管。

  截止目前,刘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内部审计负责人简历

    尉博涵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 年 9 月出生,硕士研究
生学历。曾任职于平安普惠,2023 年 9 月加入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

  截止目前,尉博涵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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