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内兴鼎资评字[2021]第 033 号
(第一册 共一册)
内蒙古兴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电话:18004715110 邮箱:18004715110 @163.com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润宇国际公寓 1408 号
目 录
声 明......1
摘 要......3
资 产 评 估 报 告......11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11
二、评估目的......1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9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19
五、评估基准日......31
六、评估依据......31
七、评估方法......3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54
九、评估假设......55
十、评估结论......5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58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60
十三、评估报告日......68
附件目录 ......70
内蒙古兴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清单以及评估所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五、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
内蒙古兴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
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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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拟增资扩股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内兴鼎资评字[2021]第 033 号
摘 要
内蒙古兴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拟增资扩股之经济行为,对所涉及的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评估对象为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范围是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及相应负债。
评估基准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
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本次评估以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为前提,结合委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整体评估,最终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实施清查核实、实地查勘、市场调查和询证、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得出评估结论如下:
基于被评估单位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净资
产 100,017.25 万元,评估增值 7,724.47 万元,增值率 8.37%。
特别提醒: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特别提请报告使用者使用本报告
时注意报告中所载明的特殊事项以及期后重大事项。
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1.截至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仅原料库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为208.60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具体如下:
序号 建筑物名称 结构 建成年月 计量单位 建筑面积
1 原料库房 钢混 2012 年 ㎡ 208.60
2. 本次纳入评估范围中位于和林县盛乐经济园区 18,904 平方米的
土地使用权,证载权利人为内蒙古海维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被金河佑本收购,目前该公司已注销。收购时由于未达到土地开发完成投资总额的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金河佑本已出具承诺,承诺该土地产权归属于金河佑本无异议。
(二)抵押担保事项
1. 2021 年 1 月 14 日,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YYB-YD1399-3),为债务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 2021 年 1 月 14 日至 2022 年 7 月 14 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叁亿陆仟万元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 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子公司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存在股权出质情况,明细如下:
序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 出质股权 出质登 状
号 标的企业 数额 记日期 态
(经工商)股质 金河佑本 交通银行股份 杭州佑本 5220.825 有
1 登记设字[2016] 生物制品 有限公司内蒙 动物疫苗 万元 2016-03-30 效
第0007号 有限公司 古分行营业部 有限公司
3. 依据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 2020 年 12 月 7 日与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8800)浙商银高抵字(2020)第 00010 号]显示: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作为抵押人以其 96 项机器设备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进行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3 日
止;担保最高额 7500 万,抵押明细如下表:
清单一(编号 208800082000010-1、2)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1-1 灌装机 00005311 2-1 轧盖机 0000539
1-2 灌装机 00005312 2-2 7#净化工程 00005418
1-3 贴标机、二维码采集线 0000534 2-3 7 号楼一、二层消防喷 00005419
(20ml) 淋系统
1-4 贴标机、二维码采集线 0000535 2-4 细胞罐 00005434
(100ml)
1-5 平行生物反应器 0000536 2-5 细胞罐 00005435
1-6 西林瓶洗烘灌轧联动线 0000537 2-6 细胞罐 00005436
1-7 轧盖机 0000538 2-7 细胞罐 00005437
清单二(编号 208800082000010-3、4)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序号 名称 权证号
3-1 细胞罐 00005438 4-1 细胞罐 00005445
3-2 细胞罐 00005439 4-2 细胞罐 00005446
3-3 细胞罐 00005440 4-3 细胞罐 00005447
3-4 细胞罐 00005441 4-4 细胞罐 00005448
3-5 细胞罐 00005442 4-5 细胞罐 00005449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