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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5-065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30

  3、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 222 号 C3 天盈广场东塔 56
层会议室

  4、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炳旭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7人,代表股份385,500,898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50.72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270,121,5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54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27人,代表股份115,379,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1815%。

  公司全部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参加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5,092,2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0%;
反对 212,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1%;弃权
196,1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514,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23%;反对 212,4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92%;弃权 196,15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5%。

  2.00 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902,4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71%;
反对 3,223,8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63%;弃权1,37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24,4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735%;反对 3,223,8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48%;弃权 1,37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17%。

  2.0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92,6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46%;
反对 3,227,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3%;弃权1,3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314,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1610%;反对 3,227,7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898%;弃权 1,38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92%。

  2.03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876,6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005%;
反对 3,222,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58%;弃权1,402,1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4,298,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408%;反对 3,222,0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826%;弃权 1,402,14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席的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叶坚鑫、戴思语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