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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04-16

ST摩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或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移
送公安机关。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  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管理制度的,引起的后果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至九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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