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独立董事:骆建华 王华 张敏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