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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92 深市 北京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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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尔: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2025-030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5 月 26 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洛阳利尔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韦炽卿律师、柴佳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数为 1,190,490,839 股,公司回购证券专户股份数为 25,210,000 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65,280,839 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4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3,398,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344%。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16,969,0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82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81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 2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29,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1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4%。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 238 人,代表股份 128,059,2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54,3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71%;
反对 7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5%;弃权 22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15,4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630%;反对 7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03%;弃权 22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7%。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98,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76%;
反对 6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66%;弃权 236,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9,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977%;反对 66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78%;弃权 2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45%。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97,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73%;
反对 66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66%;弃权 237,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8,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969%;反对 66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78%;弃权 2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3%。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97,2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72%;
反对 6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67%;弃权 237,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8,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965%;反对 6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82%;弃权 23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53%。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39,6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36%;
反对 71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698%;弃权 239,4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00,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15%;反对 71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615%;弃权 23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69%。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494,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66%;
反对 6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67%;弃权 240,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55,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943%;反对 66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182%;弃权 24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75%。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9,774,02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20%;
反对 6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246%;弃权 228,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9,646,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8902%;反对 6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259%;弃权 228,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838%。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赵继增、赵伟、赵世杰、牛俊高、汪正峰、何会敏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342,730,310 股。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2,504,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89%;
反对 669,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82%;弃权 223,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7,165,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021%;反对 66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231%;弃权 22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4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其中第八项议案经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股东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炽卿、柴佳欣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