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剑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
公司由安徽神剑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 立的股份公司;在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73350320。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40208000000909(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5,103.496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95,103.4969万股,公司的股本
构为:普通股95,103.4969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结构为:普通股95,103.4969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 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方式进行。 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