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002259 深市 ST升达


首页 公告 升达林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升达林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5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6-001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6 月,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以缔约过
失责任为由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起两起诉
讼,两案诉请金额相同,共计 249,733,413.22 元;2024 年 4 月,公司收到北京市
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 0105 民初 80697、80698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7 日、202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京
03 民终 12487、12488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

  (一)12487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5 民初 80698 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的20%向原告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 24,050,000 元、全部未到期租金 81,800,000 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到期未支付租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360×9%×150%,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 1,119,356.25 元】、
公证费 4 万元;

    3、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33,907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
担 485,098 元(已交纳);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53,80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9,323 元,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8,809
元(已交纳);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160,51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12488 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 0105 民初 80697 号民事判决书;
    2、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的20%向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包括:到期未支付租金 24,050,000 元、全部未到期租金 81,800,000 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到期未支付租金×(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租金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360×9%×150%,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 1,119,356.25 元】、
公证费 4 万元;

    3、驳回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633,907 元,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485,098 元(已
交纳);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8,80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 309,323 元,由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48,809
元(已交纳);由富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160,51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民事判决书为二审终审判决,对公司 2025 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京 03 民终 12487、1248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