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升达林业 公告编号:2025-05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 2018 年 8 月 6 日对上述案件立案,并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作出(2018)川 01 民初 2741 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此判
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
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
成都中院重审。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院裁定再审。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0 月 8 日、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11 月 28 日、2021 年 1 月 12 日、2022 年 5 月 11 日、2022 年 12 月 24 日、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2021-001、2022-028、2022-065、2023-072)。
二、达成《调解协议》
为妥善解决纠纷,公司与成都农商行同意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甲方(升达林业)同意向乙方(成都农商行)支付和解价款人民币 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该款项由乙方在本案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从已查封的甲方银行账户(户名: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47006513010000028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内直接扣划,如成都中院执行局需要作笔录等,甲方予以配合。
2、乙方收到法院扣划资金 5,000 万元后,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在本案项下对乙方的全部支付义务,乙方应在收到法院扣划资金后 3 日内,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甲方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终止对甲方的执行,办理完毕后,甲乙双方在本案及案涉《股权回购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
3、生效条件: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甲方需于 30 日内,将本协议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协议自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逾期未提交股东会或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判决。
4、本调解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壹份提交法院,配合法院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七届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债务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签署协议事项已经履行内部审批及董事会审议程序,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近日,赵培(原顾民昌)诉升达林业、赵毅明、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以公司支付 1,550万元了结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妥善解决诉讼纠纷的基础上达成的,最终调解结果将以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为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调解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