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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59 深市 ST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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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达林业:关于签署债务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 升达          公告编号:2025-043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债务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展期事项概述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已披露公司与“华宝长城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宝长城宏达单一信托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宝信托”)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的相关情况:2022 年 12 月,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就此前相关债务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债务还款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具体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2022 年 12 月
19 日、2023 年 12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分别刊登的《关于债务和解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6)、《关于签署<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鉴于约定的还款期限临近,公司债务规模较大,公司与债权人华宝信托协商拟实施债务展期并签署《债务展期协议》。

  本次债务展期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会议、第七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七届第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贾秋栋、陆洲、杜雪鹏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方

  企业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7 层、17 层、25 层(实
际楼层 6 层、14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琦强

  注册资本:500421.9409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1241927F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2.904%

  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目前,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所管理的“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公司 21,311.5525 万股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因此,本次签署《债务展期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一: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宝长城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甲方二: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华宝长城宏达单一信托计划”)
  乙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标的债权余额情况:各方确认,就本协议所述标的债权,截止 2025 年 11 月
30 日,乙方和丙方尚欠付甲方债权本金人民币为 14,368.95 万元。具体剩余债权
金额以签署日为准。

  标的债权清偿安排:各方同意,标的债权剩余本金还款日展期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和丙方应当于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归还全部剩余标的债权
本金。标的债权展期后,在前述还款期限内,升达林业可提前还款,还款顺序为标的债权利息、本金,计息标准按本协议约定确定。甲方可视乙方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因素变化情况,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全部本息。

  标的债权计息标准:各方同意,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标的债权将按照年
利率 8%(单利)计息标准计算利息直至标的债权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乙方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付清当年度应付利息。

  各方同意,甲方在标的债权项下的司法执行权利仍可提起执行。标的债权展期后,现有担保措施继续保留不变,相关担保物仍继续为展期后的标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乙方和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质权展期或延续所需的变更登记手续(如需)。

  本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债务重组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与本协议约定存在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事项,适用《执行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约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

  若本次债务展期暨关联交易顺利实施,能够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届时将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债务展期相关具体事宜。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审计委员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此次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债务展期协议》有利于公司债务处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同意将本次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就《关于签署<债务展期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议案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