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0
债券代码:128081 债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25年7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43 号”文核准浙江海亮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1 日公开发行了 3,1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
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31.50 亿元,期限六年。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9]799 号”文同意,公司 31.50 亿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海亮
转债”,债券代码“12808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0 年 5 月 27 日起
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共有 263,331 张“海亮转债”
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数量共计 2,810,355 股。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股
份总数因可转债转股由 1,998,319,582 股增加至 2,001,129,937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 1,998,319,582 元增加至 2,001,129,937 元。
根据以上变动情况,公司将对注册资本进行相应变更,并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改。
本次是对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引起注
册资本增加事项进行相应的变更以及修改《公司章程》。2025 年 7 月 1 日之后因
可转债转股引起的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事项,公司后续将另行召开会议进行相应的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二、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及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经营范围拟增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前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前述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且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作出修订,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核准的结果为准。
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07 年 12月 18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8 年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5500 万股,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998,319,582 元。 2,001,129,937 元。
第八条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第九条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新增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监事、总裁和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公司的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
监。 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下同)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条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效 卓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高效 卓越
条
服务 奉献 服务奉献
第十五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条
围: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