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 1 月 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 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
制定本章程。 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8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18 日经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500 万 币普通股 5500 万股,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
股,于 2008 年 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年【】
交易所上市。 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发行【】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前述 H 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2,291,755,274 元。
第十八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条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
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
条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股份可以按
照上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二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一条
份总数为 2,291,755,274 股,公司的 为【】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91,755,274 【】股,H 股普通股【】股。
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五条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外: 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并;
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 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所必需;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等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六条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七条 就 A 股股份而言,公司因
七条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在符合适用公司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三分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就 H 股股份而言,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股份回购涉及的
相关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其他
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八条
依法转让。 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
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
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
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
以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
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