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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10-11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9月29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7年10月10日(星期二)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1215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到董事11名,董事张一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会议,委托董事高凤勇先生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严晓俭先生主持召开。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以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

     董事杨晓洁女士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长泰公司的评估报告结果,无法发表意见。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2、以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进行修订。

     董事杨晓洁女士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长泰公司的评估报告结果,无法发表意见。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3、以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

     董事杨晓洁女士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长泰公司的评估报告结果,无法发表意见。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4、以6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作出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修订。

     董事杨晓洁女士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弃权理由:鉴于长泰公司的评估报告结果,无法发表意见。

     关联董事严晓俭先生、徐大同先生、张建新先生、袁莉女士和徐秋红女士回避表决。

     5、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王亚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6、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杨晓洁女士、赵艳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7、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赵艳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选举王亚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11日

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简历

    王亚伟先生,1969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职称。现任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本公司董事。王亚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个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杨晓洁女士,1979 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2012年12月起任上海西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外派监事;2015年5

月起任徐汇区区管国有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2016年3月

起任上海枫林生命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本公司董事。杨晓洁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个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赵艳春先生,1982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律师职业证,具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律协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青年律师联合会委员;本公司独立董事。赵艳春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个人未持有中国海诚的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